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3-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丰元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董事会表决情况为: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赵光辉先
生回避表决,监事会表决情况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先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借
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有效期自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在有效期内及借款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
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赵光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无需
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赵光辉先生需回
避表决。
4、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赵光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其持有
公司股份 60,440,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21%,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赵光辉先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资金需求,为支持公司发展,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保
障公司经营的不时之需,赵光辉先生拟增加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有效期自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股东大会批准
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赵光辉先生签署相关借款协
议或相关文件,并在有效期内及借款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本次借款系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无任何其他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提
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经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率参
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近期资金需求,为支持公司发展,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保障公
司经营的不时之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先生拟以向公司提供借款
的方式,增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支持公司的发展。
赵光辉先生对公司提供的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保证了公司
资金正常运转,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健
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向赵光辉先生借款余额为 12,042.86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与赵光辉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
公司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借
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
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
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
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赵光辉先生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
项系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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