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03-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丰元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丰元锂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向赵光辉先生租赁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19 号
楼 2802 室、2803 室、2810 室、2811 室的房屋记载面积中的 568.61 ㎡部分作为
办公用房,年度租金为人民币 1,349,027.23 元/年,租期为 3 年,租赁期限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租金总额人民币 4,047,081.69 元。
2、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
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表决情况为: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
联董事赵光辉先生回避表决;监事会表决情况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先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
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赵光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赵光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其持有
公司股份 60,440,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21%,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赵光辉先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向赵光辉先生租赁其位于青
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19 号楼 2802 室、2803 室、2810 室、2811
室的房屋记载面积中的 568.61 ㎡部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经双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租赁价
格参照该物业周边以及该物业其他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
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最终签订版本为准)
出租人:赵光辉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合法拥有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19 号楼 2802
室、2803 室、2810 室、2811 室的房屋所有权。甲方同意将该等房屋记载面积中
的 568.61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2023 年 2 月 1 日到 2026 年 1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等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 6.5 元,年度租金人民币 1,349,027.23 元/年。本租赁协
议签署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第一年度租赁到期后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1、房屋交付:2023 年 2 月 1 日按现状交付,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2、房屋返还: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则乙方应于合同期满的 3
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甲方。乙方对房屋的装修、不能移动的装修、装饰和改扩
建工程亦应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持房屋的完好性。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消防、卫生、安全
等应该由房屋使用者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装修、维修约定
1、乙方需将装修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
2、装修改造费用(水、电、气、消防、安全等营业及行政机关所要求的设
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遵守规划、建设、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
管理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报批,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批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的维修及安全维护义务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转租约定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进行房屋转租及合同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
房屋,并不承担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未交纳的租金
按日收取 10%的滞纳金。
1)严重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书面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拖欠房租按日 收取 10%的滞纳 金,拖欠租金超半 个月或拖欠 金额 满
55,439.48 元(含)以内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交纳的。
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本着市场公平、有利于公司的原则执行,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
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向赵光辉先生借款余额为 12,042.86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与赵光辉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事项系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租赁价
格参照该物业周边以及该物业其他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
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本次
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
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租赁价格参照该物业周边以及该物业其他房屋租赁市场
价格,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赵光辉先
生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租赁
价格参照该物业周边以及该物业其他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
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暨
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租赁价格
参照该物业周边以及该物业其他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
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事项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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