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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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
股份”)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
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肇
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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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
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 B17 地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长谭帼
英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789,673 股,占华锋股份股
份总数的 62.855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均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7,766,120 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 38.446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023,553 股,占
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 24.4090%。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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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名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10,788,673 股同意、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10,788,673 股同意、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10,788,673 股同意、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10,788,673 股同意、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10,788,673 股同意、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林程先生、戴斌先生、陈宇峰先生
当选为华锋股份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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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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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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