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27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华锋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持股 5%以上股东林程先生以其合法持
有公司的部分股票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股份质押担保事宜,我
们认为,公司股东谭帼英女士、林程先生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
股份质押担保构成关联担保,该等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华锋电子铝箔有
限公司、宝兴县华锋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拟
将其拥有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为公司本次可转债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事宜,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资产抵押事宜,
该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