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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11-27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
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
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积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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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公司总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含 15%)。
    3、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机制
    (一)执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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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调整机制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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