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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关于公司关联担保暨对外担保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3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担保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人民
币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要华
锋”)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本公司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为上述两项贷款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2、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拟以其持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与平安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以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天津”)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向平安租赁、
平安租赁天津申请净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的额度,期限两年。
    本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为该笔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属
于关联担保,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住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 B17 地块
       法定代表人:谭帼英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37 万元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电解电容器原材料腐蚀赋能铝箔及元器件专
用材料,电子元器件产品,高效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及高效脱色剂,污水处理剂,
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器、电驱动与传动系统、功率转换集成控制器、电线电缆、
线束组件、插头连接件。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担保人资产总额为 290,233,785.65 元,负债总
额为 163,339,985.31 元,净资产为 126,893,800.34 元;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212,493,239.66 元,利润总额为 16,757,827.87 元,净利润为 14,554,297.01
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被担保人资产总额为 363,783,795.86 元,负债总
额为 213,802,280.91 元,净资产为 149,981,514.95 元;2018 年 1-9 月营业收
入 为 224,854,700.59 元 , 利 润 总 额 为 24,528,272.77 元 , 净 利 润 为
20,811,425.53 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申请银行贷款以及开展售后回
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
其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申请银行贷款以及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个人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解决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进行相关融资时需要担保的问题,支
持了公司的发展,且上述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
生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高要华锋目前经营正常,其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无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
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申
请银行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
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开展售后回
租融资租赁业务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
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拟为公司及子公司高要
华锋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开展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