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8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涉及关联担保的议案包括:《关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
子铝箔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公司已按规定将关联担保事项事先
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要华锋”)申请银行贷款提
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
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
需,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形成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进行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在审议此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