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
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要华锋”)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开展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申
请银行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
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开展售后回
租融资租赁业务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
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事项审批手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表决
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程序合法有效,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女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高要华锋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谭帼
英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要华锋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个人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