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明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0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明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女士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林程先生以其所持的部分本
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女士及林程先生以其所持的部分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该审批手续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程序合法有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女士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林程先生以其所
持的部分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明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