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2-13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华锋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决议有效期和调
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等事宜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议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及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授权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