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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锋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0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
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股
份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 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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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3 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
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
份董事长林程通过视频方式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925,227 股,占华锋股份股份
总数的 42.1459%。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计 3 人,均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
午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收市 后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登
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4,988,420 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 的 30.5240%。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36,807 股,
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 11.6220%。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
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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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 前次重组交易对 方业绩承诺
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75,899,539 股同意、25,688 股反对、0 股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 0.0338%、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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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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