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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林程先生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林程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程:
    经查,你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长,
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至 9 月 7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92.8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交易金额 1,271.47 万元。你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
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
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行为再
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林程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并表示在情况发生后已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了系统学习,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