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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39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

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1年4月28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
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2
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数131,740,206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49.0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
人,代表股份400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0.0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恒久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60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60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60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60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60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反对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
       (7)《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反对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反对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余荣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余荣清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②选举兰山英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兰山英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③选举张培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张培兴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④选举余仲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余仲清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方世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方世南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朱雪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朱雪珍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潘晓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潘晓珍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①选举高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高钟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4
监事。
    ②选举魏先锋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131,740,206股,魏先锋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
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
久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夏俊彦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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