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久科技:【恒久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 0082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1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恒久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4月23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
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恒久科技就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112,637,336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
的41.9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59,100股,占恒久科技股
份总数的0.02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恒久科技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


                                     2
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12,661,636股,反对34,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12,661,636股,反对34,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112,661,636股,反对34,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112,661,636股,反对34,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12,637,336股,反对5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12,637,336股,反对5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12,637,336股,反对5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12,637,336股,反对5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12,637,336股,反对5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恒久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张天慧




                                                      张   晴




                                                  2022 年 5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