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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久科技:永拓会计师事务关于公司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的专项核查报告2023-04-29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专项核查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3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专项核查报告

                                              永证专字(2023)第 310274 号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光电”)

编制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恒久

光电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恒久光电管理层编制的《苏州恒久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

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省闽

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1、非正常采购交易

    2022 年 9 月,子公司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刘志雄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华澳通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福建省闽

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从兴业银行贷款的 670 万元人民币,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转入华澳通讯(上海)有限公司账户,未见与前述行为相关的审批材料。恒久科

技与 2023 年 1 月向当地公安机关递交有关刘志雄职务侵占的刑事控告状,并对该

笔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截至本报告日,闽保信息未收到与上述款项相关的

货物或服务,该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存疑。

    我们虽然对管理层及原总经理刘志雄实施了访谈,并检查了合同、刑事控告

状及其后附证据等程序,但由于双方针对该事项说法不一,且公安机关尚未立案

或形成调查结论,我们无法判断该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其可收回性,亦无法确

认公司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2、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恒久科技基于历史经验对客户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运用简便方法,

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但当本期财务报告在客户历史损失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重新估计判断固定准

备率是否恰当,我们无法就该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我们无法确定前述事项对闽保信息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影响程度。

    四、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除“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恒久

光电管理层编制《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差异情况。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恒久光电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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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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