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文件规定,对红墙股份拟使用自有资金为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苏博”)、 湖北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苏博”)以及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恒利”)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红墙股份现持有武汉苏博、黄冈苏博及湖北苏博各 5%的股权。根据相关协 议,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向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提供了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0)。为支持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业务扩张,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继续向其提供有偿借款支持,并将借款额度调整至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用 于其项目建设和资金周转。 红墙股份现持有湖北恒利 20%股权。根据相关协议,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向湖北恒利提供了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为支持湖北恒利业务的稳步发展,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其继续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借款支持。 红墙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如下: 1、财务资助对象: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及湖北恒利。 1 2、财务资助金额:向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提供有偿借款支持, 借款额度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向湖北恒利提供有偿借款支持,借款额度不超 过 2,000 万元。 3、财务资助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资金来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5、资金占用费用:借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增加 1 个百分点进 行计算。 6、审批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经过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发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7、保障措施:朱华雄先生及其配偶共同为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 此次财务资助全额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魏运权夫妻共同为湖北恒利此次财 务资助全额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关联交易:截至目前,红墙股份除持有相关公司股权外无其他关系或任 职安排,根据《上市规则》中的规定,相关公司不构成红墙股份的关联方,本次 提供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 9、其余股东方未能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①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的其他股东不具备按其持股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的条件,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控股股东朱华雄先生及其配偶将为 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此次财务资助向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②湖北恒利其他股东因财务状况不具备按其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 湖北恒利控股股东魏运权先生及其配偶共同为湖北恒利此次财务资助全额向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资助对象情况介绍 (一)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 2 注册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都市工业园B区8号 注册资本:3700万元 营业期限:2005年06月30日至2020年06月30日 营业范围:建材及其新型材料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朱华雄持有武汉苏博95%股权,为武汉苏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红墙股份持有武汉苏博5%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单位:元) 2017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11,671,649.24 87,059,470.66 负债总额 72,226,986.15 68,623,554.17 所有者权益 39,444,663.09 18,435,916.49 项目(单位:元)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60,683,842.80 61,168,436.07 利润总额 5,716,172.47 3,033,660.90 净利润 4,858,746.60 2,567,063.36 注:2016年度数据经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二)黄冈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振 注册地址:武穴市花桥镇龙莲路连接线以西(原综合厂内)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营业期限:2012年02月29日至2032年02月28日 营业范围:专用化学产品(仅限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朱华雄持有黄冈苏博90%股权,为黄冈苏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红墙股份持有黄冈苏博5%股权;朱华芳持有黄冈苏博5%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3 项目(单位:元) 2017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1,815,953.64 27,722,596.30 负债总额 11,300,747.46 22,974,828.95 所有者权益 10,515,206.18 4,747,767.35 项目(单位:元)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14,320,227.83 10,025,503.81 利润总额 1,023,251.77 311,471.03 净利润 767,438.83 229,707.52 注:2016年度数据经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三)湖北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 注册地址:潜江市杨市工业园刘杨大道8号 注册资本:1200万元 营业期限:2008年07月16日至长期 营业范围:建材及新型材料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朱华雄持有湖北苏博87.5%股权,为湖北苏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红墙股份持有湖北苏博5%股权;毛方武持有湖北苏博7.5%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单位:元) 2017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30,821,835.60 31,574,765.37 负债总额 18,496,382.45 19,583,531.04 所有者权益 12,325,453.15 11,991,234.33 项目(单位:元)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9,740,470.45 11,828,683.01 利润总额 445,625.09 424,431.25 净利润 334,218.82 317,817.42 注:2016年度数据经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四)湖北恒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4 法定代表人:魏运权 注册地址:荆州市沙市农场窑湾分场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07月29日 营业范围:建筑材料外加剂、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 加工、销售。 股权结构:魏运权持有湖北恒利63%股权,为湖北恒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红墙股份持有湖北恒利20%股权;张波、魏运超各持有湖北恒利5%股权;张 平持有湖北恒利3%股权;丁翼、管锡荣各持有湖北恒利2%股权。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单位:元) 2017年9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25,877,789.77 132,049,128.26 负债总额 69,722,188.45 81,329,594.41 所有者权益 56,155,601.62 50,719,533.85 项目(单位:元) 2017年1-9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 41,361,135.44 66,174,254.91 利润总额 6,324,880.75 3,227,754.94 净利润 5,436,067.77 2,743,591.70 注:2016年度数据经湖北智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三、风险防范措施 1、朱华雄先生及其配偶共同为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此次财务资 助全额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魏运权先生及其配偶共同为湖北恒利此次财务资助全额向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3、公司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公司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收回借款; 4、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积极关注相关参股公司经营情况,掌握其资金用 途,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履行的决策程序 5 红墙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符合《规范运 作指引》的要求。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说明及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三)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5,000 万元,其中包括: 1、公司向武汉苏博、黄冈苏博、湖北苏博提供共计 3,000 万元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期限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0); 2、公司向湖北恒利提供 2,000 万元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 除上述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逾期未 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红墙股份上述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6 通过,全体董事均审议同意,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独 立意见,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公司将与被资助方 签订借款协议,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宇 薛虎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