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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和部分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和部分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珠海市富海灿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监事会主席王富
斌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04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4362%)的股东珠海市富海灿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海灿阳”)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8,329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1.446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持有公司股份12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976%)的监事会主席
王富斌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的0.0244%)。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富海灿阳            8,047,800              6.4362%
  2           王富斌               122,000              0.097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富海灿阳                         王富斌
项目

1、减持原因          公司经营需要                     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及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所   及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所

                     获得的股份                       获得的股份


3、股份数量及比例    不超过 1,808,329 股,不超过公    不超过 30,500 股,不超过公司总

                     司总股本比例的 1.4462%(若此期   股本比例的 0.0244%(若此期间公

                     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

                     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     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5 个月内                  日后的 6 个月内


5、价格区间          视市场价格确定                   视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本企业承诺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富海灿    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个月内,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
                                                                            正常履行
  阳      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按

          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

          本企业拟进行减持的,将在作出减持计划后,且在执行减持方案前提
         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

         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履行完毕

         分股份。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

         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

         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①当触发     正常履行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

         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②控股股东、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王富斌
         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A.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
       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B.除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

       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

       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含投资差额

       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承诺人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能

       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一承诺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

       的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富海灿阳和王富斌先生将根据市场
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富海灿阳和王富斌先生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富海灿阳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富海灿阳和王富斌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
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