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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0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预留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预留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
为预留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3 名预留激励对象以 11.31 元/股授予 135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单。其中,闲置募集资金额
度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2亿元。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环            廖朝理           李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