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董事、副总裁何元杰女士及其配偶韩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36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062%)的董事、副总裁
何元杰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1,875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0.0766%)。
2、持有公司股份7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56%)的韩强先生(董事、
副总裁何元杰女士之配偶)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9,68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64%)。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何元杰 367,500 0.3062%
2 韩强 78,750 0.06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何元杰 韩强
项目
1、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
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所获得 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所获得
的股份 的股份
3、股份数量 不超过 91,875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不超过 19,687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及比例 本比例的 0.0766%(若此期间公司有 本比例的 0.0164%(若此期间公司有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
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 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
调整) 调整)
4、减持期间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6 个月内 后的 6 个月内
5、价格区间 视市场价格确定 视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何元杰、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履行完毕
韩强
分股份。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2、承诺人
何元杰 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 正常履行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
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
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①当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
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②控股股东、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A.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
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B.除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
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
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含投资差额
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承诺人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能
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一承诺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
的监管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其任职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如下:1、承诺人不
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在承诺
人为履行本人职责必须的范围内进行职务消费,并接受公司监督管
理,避免浪费。3、承诺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
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人将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
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并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在推动公司
股权激励(如有)时,承诺人将促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7、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对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
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公开解释或道歉、依法承
担赔偿损失责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等。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韩强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2、承诺人 正常履行
保证不因何元杰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发
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
上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锁定期届满后,
何元杰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韩强每年转让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何元杰离职后半年
内,韩强不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自何元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韩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已按期严格履行,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董事、副总裁何元杰女士及其配偶
韩强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董事、副总裁何元杰女士及其配偶
韩强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副总裁何元杰女士及其配偶韩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