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8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墙股
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红墙股份
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红墙股份《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红墙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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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下午在广东省惠州市
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红墙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红墙股
份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红墙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红墙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41,049 股,占红墙股份股
份总数的 58.784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均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红墙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7,433,050 股,占红墙股份股份总数的 47.8609%。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07,999 股,占
红墙股份股份总数的 10.9233%。
(三)红墙股份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红墙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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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0,533,149 股同意、7,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0,533,149 股同意、7,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0,533,149 股同意、7,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
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红墙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红墙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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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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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毅
负责人:邢志强
云芸
中国 广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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