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公司”或“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红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红墙股份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告了 2018 年年度报告,国都证券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公司主要负责人 赵远峰
保荐代表人 花宇、薛虎
联系电话 010-8418334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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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9
注册资本(注:截至目前) 12,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刘连军
实际控制人 刘连军
董事会秘书 程占省
联系电话 0752-61139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8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都证券作为红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都证券及保
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包括: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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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
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对红墙股份
变更募集资金实施地点、变更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
意见;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
相关文件;对红墙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斌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
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都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花宇先生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接替郭斌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2)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乐永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都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薛虎先
生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接替乐永宏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所
需的各项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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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
关专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红墙股
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募集 资 金 尚未 使 用 完毕 , 其 余额 为
204,447,371.12 元(含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此外,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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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外投资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
目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收购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这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终止后,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在本次持续督导期
结束以后,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职责,严格
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 其他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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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 宇 薛 虎
公司主要负责人:
赵远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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