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0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中
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要
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
〔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
1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关于修订
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规定的起始
日期开始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
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不重溯 2019 年末可比数,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根据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
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 “资产减值损
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
额”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影响公司
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因此,公司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