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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李玉林)2020-04-2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李玉林)
    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9 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19 年度的
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义务。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
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票,
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本人对上述议案及本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独立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                                      出席股东
            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次                  董事会次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大会次数
              次数          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李玉林         14          0            14           0         0           否           1



    二、发布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并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高楠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高楠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经审核,张红梅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财务总监
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红
梅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经审核,程占省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
同意董事会聘任程占省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
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2、关于本次股期权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每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
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该指
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的盈利增长水平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营业收入增长
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
志,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在
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或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的,2019-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
30%、的业绩考核目标;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的,2019-2021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病
身故,公司根据《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激励
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179 人调整为
178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20 万份变更为 519.80 万份。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2、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
    (3)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8 名激励对象以 16.78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 519.80 万份
股票期权。
       (五)对公司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次终止该募投项目有利于化解投资风险,保障募集资金的使
用安全。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终止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同意董事会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银行授信额度补充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银行授信额度补充质
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并且综合授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为银行授信额度
补充质押担保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为银行授信额度补充质押
担保的事项。
    (六)对公司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公
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
的控制,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相匹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董事会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
们认为《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2018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5、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6、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7、关于追溯调整公司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而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据
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公司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
    8、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封华女士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封华女士为公司董事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冈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湖北苏博新
材料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相关激励对象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对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
整,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21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19.8万份变
更为505万份。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
权数量的调整。
    (七)对公司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取消追溯调整公司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取消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准确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取消追溯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取消追溯调整公司前期有关财务报表
数据。
    (八)对公司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
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经审核,董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
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董杰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
    (九)对公司 2019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公
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
的控制,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募集资金 2019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上半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对公司 2019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投
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投资基金减资事项。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
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单。其中,闲置募集资金
额度不超过 8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
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
过,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5、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对公司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总裁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核,王峻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副总裁职责所
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峻峰先生为
公司副总裁。
    (十二)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卢峰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卢峰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并对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对公司生产经营、年度
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对董事会上所审议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提出了合理的
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有效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信息
披露符合《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3、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关注
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了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与执行情况,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各类新发及修订
的文件制度进行研习,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等方面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本人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人各项工作的开展
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本人也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坚持在董事会召开前认
真审阅议案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5、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9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
                                                            李玉林
                                                       202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