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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

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

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

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