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公
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
的控制,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
银行保本型增值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