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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2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9:25,
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
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691,1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6283%。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9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8050%。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191,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823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0%。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14,69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田令玉律师、贝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