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基金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投 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投资基金减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