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投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和战略发展布局,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
战略和经营需要。本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行
权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翟冲等 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激励对象贺世宏女士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当选为公司监事,
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102,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贺世宏女士已行权未减持的 3,4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以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1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中已行权未减持的
3,400 股的回购价格为 9.62 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
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行权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