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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行权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9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行权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 东红墙 新材 料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东 君 信律 师 事务 所 (以 下 简称 “ 本所 ” )接 受 广东 红 墙新 材 料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红 墙股 份 ”或 “ 公司 ” )的 委 托, 指派 戴 毅律 师、
邓 洁律师( 以下简 称“本 律师”) 担任红 墙股份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 励计划
( 以 下 简称 “ 本次 激励 计 划” 或 “本 计 划” ) 的专 项 法律 顾问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公司 法》 ( 以下 简 称“ 《 公司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 》( 以 下简 称“ 《 证券 法 》” ) 、《 上 市公 司 股权 激励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管 理办 法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业 务办 理指
南第 9 号 :股权 激励》 (以下 简称“ 《办理指 南 9 号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广东 红墙新 材料股份 有限公 司 2019 年 股票期
权 激励计 划( 草案)》(以下 简称“《激 励计划 》”)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红墙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注销 本次激 励计划 已授予 的部分 股票期 权及回 购注销
本 次 激 励计 划 部分 已行 权 股票 ( 以下 简 称“ 本 次注 销 ”) 相关 事 宜, 出具
本 《法律 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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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声     明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及本 律师声明 如下:
       ( 一 ) 本律 师 仅根 据 本《 法 律意 见 书》 出 具日 以 前中 国 现行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对本次 注销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
       ( 二 ) 本律 师 已严 格 履行 法 定职 责 ,遵 循 勤勉 尽 责和 诚 实信 用 原则 ,
对 本 次 注销 事 项进 行了 充 分的 核 查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意 见书 》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及 重大遗 漏。
       ( 三 ) 本所 及 本律 师 同意 将 本《 法 律意 见 书》 作 为本 次 注销 的 必备 法
律 文 件 之一 , 随其 他申 请 材料 一 同上 报 和公 开 披露 , 并依 法承 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 四 ) 本《 法 律意 见 书》 仅 对与 本 次注 销 有关 的 法律 问 题发 表 意见 ,
不 对 本 《法 律 意见 书》 中 直接 援 引的 其 他机 构 向红 墙 股份 出具 的 文件 内容
发 表意见 。
       ( 五 ) 本律 师 同意 红 墙股 份 引用 本 《法 律 意见 书 》的 内 容, 但 红墙 股
份 作引用 时,不 得因引 用而导 致法律 上的歧义 或曲解 。
       ( 六 )红墙 股 份已 向 本律 师 作出 书 面承 诺 ,保 证 其所 提 供的 文 件是 真
实 、完整 、有效 的。
       (七 )本所 声 明, 截 止本 《 法律 意 见书 》 出具 日 ,本 所 及本 律 师均 不
持 有红 墙股 份 的股 票, 与 红墙 股 份之 间 不存 在 可能 影 响公 正履 行 职责 的关
系。
       (八 ) 本《 法 律意 见 书》 仅 供本 次 注销 之 目的 使 用, 未 经本 所 及本 律
师 书 面同意 , 不得 用作 其 他用 途 ,本 所 及本 律 师也 不 对用 作其 他 用途 的后
果 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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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 次注 销 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1 年 1 月 8 日 ,红墙 股份召 开第四届 董事会 第七次 会议, 审
议 通过了《关 于注 销 2019 年股 票期权 激励计 划部分股 票期权 及回购 注销部
分 已 行 权股 票 的议 案》 , 关联 董 事已 回 避表 决 。根 据 上述 议案 , 本次 激励
计 划 中 的激 励 对象 翟冲 、 孙铁 刚 、段 坚 、钟 倩 、罗 贤 红、 刘明 泉 、王 建云
等 7 人因 个人原 因离职 已不具 备激励 对象资 格,公司 董事会 决定对 其已获
授 但尚未 行权的 共计 102,000 份股票 期权进 行注销; 本次激 励计划 的激励
对 象 贺 世宏 在 本次 激励 计 划实 施 过程 中 ,当 选 为公 司 监事 ,出 现 不得 成为
激 励对象 的情形 ,公司 对贺世 宏已行 权未减持 的 3,400 股股 票进行 回购注
销 以及对 其已获 授但尚 未行权 的 5,100 份股票 期权进 行注销 。
       ( 二)2021 年 1 月 8 日 ,红墙 股份独 立董事对 本次注 销发表 了独立 意
见。
       ( 三)2021 年 1 月 8 日 ,红墙 股份召 开第四届 监事会 第七次 会议, 审
议 通过了《关 于注 销 2019 年股 票期权 激励计 划部分股 票期权 及回购 注销部
分 已行权 股票的 议案》 ,同意 本次注 销。
       (四 ) 经核 查 ,本 律 师认 为 :红 墙 股份 本 次注 销 事项 已 取得 必 要的 批
准 和授权 ,符 合《 管理办 法 》《备忘录 9 号》等相关 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 及《激 励计划 》的相 关规定 。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数量及回购价格
       ( 一)本 次注销 的原因 及数量
       1、由于公 司本次 激励计 划中的 激励对 象中 有 7 名因个 人原因 离职已 不
具 备 激 励对 象 资格 ,根 据 《激 励 计划 》 关于 “ 激励 对 象因 辞职 、 公司 裁员
而 离 职 ,激 励 对象 根据 本 计划 已 获授 但 尚未 行 权的 股 票期 权不 得 行权 ,并
由 公司按 本计划 的规定 注销” 的规定 ,公司董 事会决 定对 该 7 人已 获授但
尚 未行权 的共 计 102,000 份股 票期权 进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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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 贺世宏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当选为 公司职工 监事,不具备激 励
对 象资格 ,公司 对贺世 宏当选 职工监 事后已行 权未减 持的 3,400 股 股票进
行 回购注 销以及 对其已 获授但 尚未行 权的 5,100 份股 票期权 进行注 销。
     ( 二)公 司回购 贺世宏 已行权 股票的 价格
      根 据公 司 2020 年 5 月 30 日董 事会审 议通过的《 关于 2019 年股票 期权
激 励 计 划第 一 个行 权期 行 权条 件 成就 的 议案 》 及有 关 公告 ,贺 世 宏在 本次
股 权激励 计划中 获授的 3,400 份股票 期权的行 权价格 为 9.72 元 /股 。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实 施利润 分配方 案:以 公司权益 分派实 施方案 股权登
记 日的总 股本为 基数,向 全体股 东每 10 股 派发现 金股 利 1.00 元(含 税),
不 送 红 股, 不 以资 本公 积 金转 增 股本 。 公司 经 与贺 世 宏协 商一 致 ,确 定本
次 贺世宏 已行权 未减持 的 3,400 股股 票的回购 价格 为 9.62 元/股。
     ( 三)公 司回购 贺世宏 已行权 股票的 资金来 源
     经 公司确 认,公 司回购 贺世宏 已行权 未减持 的 3,400 股股票 的总金 额
为 32,708 元 ,全部 来源于 公司自 有资金 。
     ( 四)本 次注销 尚需履 行的程 序
      根据 《 公司 法》 《 公司 章程 》《 激 励计 划》 的相 关 规定 ,本 次注 销尚
需 经 公 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并 尚需 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 务和 本次 注 销涉 及的
股 票注销 登记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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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   论



     经 核 查 ,本 律 师认 为 :红 墙 股份 本 次激 励 计划 的 本次 注 销事 项 已经 取
得 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 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 券法》《管 理办法》《备
忘 录 9 号 》及《 激励计 划》的 规定, 合法、 有效。红 墙股份 尚需就 本次注
销 事 项提交 股 东大 会审 议 、履 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 ,并 办 理股 票注 销 登记 等相
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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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法律 意见书 》经本 所盖章 和本律 师签名后 生效。
     本 《法律 意见书 》正本 三份, 副本三 份。




     广 东君 信律师 事务 所                       经办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 二一年 一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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