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高育慧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高育慧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