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混凝土外加剂项目及绿色环保涂料项目并签
署投资协议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强化公司在西北地区的市场布局,
进一步深化公司全国市场布局的进程,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本
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向广东省红墙慈善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广东省红墙慈善基金会捐赠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捐赠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捐赠暨关联交易
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廖朝理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