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1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3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
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4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七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表决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录完
成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并予以公告;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则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
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