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 银行保本型增值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师海霞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