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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墙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6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进行网 络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23年 3月15日9:15-9:25,
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至2023年3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
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5,535,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4969%。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5,532,7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4958%。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 表股份 2,280 股, 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1%。
    本次会议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532,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2,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878%;反对 2,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532,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2,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878%;反对 2,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5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