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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国际: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1月)2017-01-04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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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检查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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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工作组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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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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