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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8-17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能够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66)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
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
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现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提名郑忠先生、邱小维先生、KENWEIJIAN HU(胡伟坚)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四、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董事会提名高刚先生、靳庆军先生、章顺文先生、陈燕燕女士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4、公司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提请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同
意将其提交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议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
    2. 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
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4.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
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贾和亭、刘书锦、靳庆军、高刚
                                                          201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