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国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04-1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8 年 12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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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之前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亚泰国际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亚泰国
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深圳市
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就反馈
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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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发行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续期申请目前处于公示期。本次三个募投项目均为高端酒店装饰装修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该资质证书续期是否已取得,是否影响本次募投的实施;(2)
募投项目酒店建设发改备案和环评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影响本次募投的实施。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续期是否已取得,是否影响
本次募投的实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 A144002645 号《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建
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
经核查,发行人原持有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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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原建设部于 2007 年 9 月 1 日下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
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根 据 广 东 省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厅 (以 下 简 称“ 广 东 省 住建 厅 ”) 出 具 的
2018337221 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向广
东省住建厅提交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鉴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提交其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且已换领新的资质证书,故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二、 募投项目酒店建设发改备案和环评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影响本次募
投的实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三个募投项目酒店建设取
得的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及项目建设施工情况如下:
(一) 佛山南海和华希尔顿逸林酒店装修工程项目
2012 年 2 月 27 日,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下发南发改资沥字
[2012]8 号《关于和华商贸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
公司实施和华商贸广场项目。该核准有效期为二年。
2013 年 7 月 18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发南环综函
[2013]156 号《关于<和华商贸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同
意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和华商贸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要求建设和华商贸广场项目。
根据发行人及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明,和华商贸广场项目已于
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二) 西安洲际酒店项目精装修工程项目
2012 年 1 月 11 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西经开发[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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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号《关于陕西兴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高城市广场五星级酒店一期项目备
案的通知》,同意陕西兴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兴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曾用名)建设赛高城市广场五星级酒店一期项目。项目备案有效期 2 年。
2012 年 9 月 6 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发经开环批复
[2012]073 号《关于陕西兴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赛高城市广场五星级酒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陕西兴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报告
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和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根据发行人及陕西兴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说明,赛高城市广场五星级
酒店建设项目已于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三) 遵义喜来登酒店装饰工程项目
2014 年 3 月 31 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区发改备案[2014]13
号《遵义市红花岗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就桃溪河畔大酒店建设项目
进行备案。
2015 年 10 月 26 日,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红花岗区分局出具遵环红区审
[2015]125 号《审批意见》,同意贵州七冶置业酒店有限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桃溪河畔大酒店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该批件有效时间为 5
年。
后因项目投资额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办理项目备案,并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10 日取得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处下发的遵南
工经备案[2017]29 号、遵南工经备案[2018]20 号《关于遵义喜来登酒店及写字楼
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根据发行人及贵州七冶置业酒店有限公司的说明,遵义喜来登酒店及写字楼
项目(原“桃溪河畔大酒店建设项目”)已于发改备案和环评批复的有效期内开
工建设。
(四) 发改备案及环评有效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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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
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相关酒店项目业主方确认,本次
三个募投项目酒店建设均已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发改备案及环评,并均
已于前述文件有效期内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未出现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资质续期换领新的资质证
书,上述情形不影响本次募投的实施。
(二) 本次三个募投项目所涉及的酒店建设工程均已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办理发改备案及环评,并均已于前述文件有效期内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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