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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11-28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
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7日,向138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1,494.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字:靳庆军、高刚、章顺文、陈燕燕
                                                      201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