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 作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靳庆军、高刚、章顺文、陈燕燕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