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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中设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 4 楼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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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股份 191,522,6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92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91,522,6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70.929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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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1 项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91,522,6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7,659,6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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