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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中设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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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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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郑中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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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股份 177,025,6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072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77,022,8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65.071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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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1 项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022,8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4%;

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12,470 股同意,2,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66%。

    上述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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