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三)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股利
为主,股票股利为辅。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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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
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公司可以采用现
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为辅;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
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2017年-2019年,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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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提
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第七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现金
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
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
纳税金。
第九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进行
股票股利分红。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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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
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
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章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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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十七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与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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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六)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透明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告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