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7-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
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
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
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路畅科技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2016
年度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变化。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路畅科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路畅科技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
套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16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
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潘青林 _____________
丁一 _____________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