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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6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
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分子公司在境内外所
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远期、掉期、互换、期权、机
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合约或上述合约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情况下,
各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
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应当
选择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
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
限为:公司董事会应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董事会应在交易金额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
公司或各子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含 30%)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可

以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金
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中心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
批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
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定期编制金融衍生品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金融衍生品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
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
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货币汇率和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息,制订外
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
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裁、董事会。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管理部
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出现或可
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
告。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值变动相
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会文件、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玉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
时亦同。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