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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在公司办公室(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C 座 9 楼 901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郭秀梅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9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

件以及截至2019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927,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439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932,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443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议案如下: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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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9.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与晟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与西峡龙成铁料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拟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4-
                                                                法律意见书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
                                                                法律意见书



    4. 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 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 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6-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 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 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 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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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 前述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5,357,8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郭秀梅已回避表决。


    11. 前述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927,6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48%),4,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0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8-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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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 ______
                 赖继红                                  陈元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芷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