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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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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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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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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室(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C 座 9 楼 901 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0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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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137,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114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4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310,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258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核销公司长期挂账的应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议案;

    2.关于改聘公司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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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3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前述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31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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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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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武嘉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洪羽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