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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05-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 年 5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在董 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务。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                                                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
                                                    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
                                                    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务所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3、公司财务部门;
4、公司监事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
                       -                            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
                                                    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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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
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
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正式实施。                                      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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