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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17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
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
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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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
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董事长:董事长领取年度薪酬,按公司年薪制员工薪酬发放相关制度按
月发放,每年的年薪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减水平、通胀水平及公司的盈利状况可进
行调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按月平均发放;

    3.董事(除董事长、独立董事外):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工作津贴标准
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工作津贴;

    4.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
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外,不再另行领取监事薪酬;

    5.其他监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监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
平均发放。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监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
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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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5.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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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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