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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2-05-17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 年 5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理准则》、《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人
 选。



    第六条(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六条(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
                                                        员清点现场票数,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现场得票
                          -
                                                        总数情况,股东大会结束后汇总网络投票数据,按最终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结果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开始实施。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修改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