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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05-17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22

                                              年 5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      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深
定本制度。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子公司、分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 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
息披露。                                         其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更正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更正
会计差错,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      会计差错,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
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所的咨询沟通,相关事项须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      务所的咨询沟通,相关事项须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部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
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
                                                 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
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 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总监负责拟定变更申请报 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
告。                                            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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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报告至
少应对以下事项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
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                            删除
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
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
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
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
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
                                                                            删除
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
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
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
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要求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 会计制度的要求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 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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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    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    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例超过 50%的。
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
性质发生变化。                                      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
                                                    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         第十条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
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
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    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
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过 50%的;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
例超过 50%的;                                      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性质发生变化。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
                                                    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
                                                    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
令改正;                                            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决定更正的;                                        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上述情形之外的会计差错(指低于定期报告会计差    更正的其他情形。
错追溯的重要性水平的其他会计差错)由财务总监负责        如公司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
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    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规定所要求披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财务总监将草拟    露的其他信息。
的有关方案、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上述情形之外的会计差错(指低于定期报告会计差
                                                    错追溯的重要性水平的其他会计差错)由财务负责人负
                                                    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财务负责人将
                                                    草拟的有关方案、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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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
                                                 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
                                                 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
                                                 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
                                                 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
                                                 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
                                                 损转为盈利。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
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删除
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
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
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
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
计政策等;
                                                                       删除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
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      第十四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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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
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
计政策等;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
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
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
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
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
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 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告。                                            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         第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
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    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
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    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公司在临时报
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    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
正后的财务指标;                                    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    完成情况的影响;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
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    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
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如果公司对最    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
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    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    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    披露;。
之日起 45 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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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            第十七条 前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
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
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     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
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       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
表;                                                 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
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     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
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
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     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
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     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
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
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 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
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
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                             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
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       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
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       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
对值;                                               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
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     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
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四)净资产,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
所有者权益;                                         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
起用的日期;                                         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
开始起用的日期;                                     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     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
计,包括:                                           计,包括: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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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
定;                                                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
旧方法;                                            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      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
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    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
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
融资收益的分配;                                    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九)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
                                                    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
                                                    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十)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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